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19號
CTDV,107,司促,241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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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增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961002、961101,分別清
  償6,335 ,則貴公司仍請求新臺幣492,179 元,及自民國98
  年3月23日起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宋增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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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