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債 權 人 李國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自寬即永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是否確定為新台幣23,200元?
二、債務人永鋐企業社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劉自寬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