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01號
CTDV,107,司促,2301,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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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陳美玉(原名:王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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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