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7號
CTDV,107,司促,2277,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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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王尚元
債 務 人 春風華陀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碧珠

債 務 人 李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500,000元 │107年1月9日 │3.06%  │10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5,525,000元 │106年12月9日│3.06%  │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3│2,975,000元 │106年12月9日│4.39%  │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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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風華陀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