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王尚元
債 務 人 春風華陀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碧珠
人
債 務 人 柯良陞
債 務 人 王廷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肆仟陸佰參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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