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6號
CTDV,107,司促,2276,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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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王尚元
債 務 人 春風華陀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碧珠

債 務 人 柯良陞
債 務 人 王廷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肆仟陸佰參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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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風華陀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