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汶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汶心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122419),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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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65628元│02月 06日起 │ │九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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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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