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94號
CTDV,107,司促,2094,201803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汶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汶心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122419),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65628元│02月 06日起 │      │九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