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漢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併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約定利息為借
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
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
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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