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4號
CTDV,107,司促,2014,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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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代 理 人 邱香盈
債 務 人 黃秋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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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