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1號
CTDV,107,司促,1741,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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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麗娟金朝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金麗娟邀債務人金朝英向其分期付款 購買機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二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 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第四條所載:「…遲付分期款之總達全 部價金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 到期。」經本院於107年2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之日為何?及自95年3月 30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嗣債權人於107年2月23日民事陳 報狀,仍未敘明上開內容,此外,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請求 沖帳計算表所示,尚未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依上開申請書 約定,該債權難認全部已到期,是以債權人之請求與兩造間 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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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