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7號
CTDV,107,司促,1147,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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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蔡沈雪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其中一 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 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 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公司重整完成後,已申 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 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公司法 第296條準用破產法第105條及公司法第311條第1項第1款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擔任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汎生公司)之保證人,債務人汎生公司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89年度整字第9號裁定重整,並於97年5月30日裁定重 整完成,惟汎生公司之債權人對其求償,聲請強制執行其名 下所有不動產及補償金,並現金清償部分債權,爰依民法第 749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汎生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有 無於重整程序申報債權及重整債權之債務償還辦法為何?依 債務償還辦法,台端之債權尚有部分未屆期,則已屆清償期 之債償為何?未屆期之債權現請求之依據為何?然債權人於 民國107年2月16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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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