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陳芳惠被 告 陳力菱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被 告 陳施花枝 陳俊傑 陳金絹 王淑琴 陳宥妃 陳立慶 姚竣議 姚光鴻 姚人滋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秀端被 告 陳秀貞 李陳春霞 陳蓬 陳金針 吳陳金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忠被 告 陳全亨 陳紫倫 陳淑華 陳全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 月15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陳金絹、王 淑琴、陳宥妃、陳立慶、姚竣議、姚光鴻、姚人滋、李陳春 霞、陳蓬、陳金針、吳陳金芬、陳全亨、陳紫倫、陳淑華 、陳全富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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