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99號
CTDV,106,訴,899,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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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陳芳惠
被   告 陳力菱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被   告 陳施花枝
      陳俊傑
      陳金絹
      王淑琴
      陳宥妃
      陳立慶
      姚竣議
      姚光鴻
      姚人滋
兼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端
被   告 陳秀貞
      李陳春霞
      陳蓬
      陳金針
      吳陳金芬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忠
被   告 陳全亨
      陳紫倫
      陳淑華
      陳全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 月15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陳金絹、王 淑琴、陳宥妃陳立慶姚竣議姚光鴻姚人滋李陳春 霞、陳蓬陳金針吳陳金芬陳全亨陳紫倫陳淑華陳全富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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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