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0號
CTDV,106,訴,60,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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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洪志恒 
被   告 莊鈞壹 
      黃聖珮 
      沈慶慧 
      陳豐裕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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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