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洪志恒
被 告 莊鈞壹
黃聖珮
沈慶慧
陳豐裕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