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7號
CTDV,106,訴,277,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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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維明 
視同上訴人 林明雄 
      林明鄉 
上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琳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5萬2,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元×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共有之建
物占用該地面積160平方公尺=155萬2,000元】,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2萬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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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