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895號
CTDV,106,審訴,895,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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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95號
原   告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被   告 田國麟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並無生意業務往來、亦無借貸款項,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確認與被告間就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 第10703 號支付命令所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800,000 元 及利息之債權不存在等語。查本件被告設在高雄市三民區,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復經本院107 年1 月19日通知原告就本院有管轄權一事 提出相關佐據,原告迄未補正。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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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