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5號
CTDV,106,勞訴,55,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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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郭文達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一)就被告於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當庭提出之言詞 辯論意旨狀第5頁抗辯之:「退步言,若認兩造勞動契約 屬於不定期契約(假設語),僅係原告之年資得以合併計 算,如原告請求資遣費之理由成立(假設語),則原告得 以合併計算後之年資計算資遣費,如此而已,但不等同兩 造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全部無效(原告亦未說明原證六契 約全部無效之理由)。」等語,原告尚未表示意見,應具 狀表示意見。
(二)原告並應陳明所主張者究係只有關於被告就兩造間系爭勞 動契約約定屬於定期契約部分無效而已?或者,係主張整 個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均無效?如係後者,理 由及法律上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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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