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16號
CTDV,106,勞訴,116,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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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炎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勞訴
字第116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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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