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炎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勞訴
字第116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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