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73號
CTDV,105,訴,1773,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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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73號
原   告 玖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陳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0,976元,嗣於 民國106年9月29日具狀減縮為431,331元(卷二第165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4年6月間委任被告經營工廠之運作及生 產,廠內人事聘用及訂單出貨等相關事宜均委由被告全權處 理,原告並按月給付被告報酬,兩造間應成立有償委任契約 。詎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原告受有下列損害:㈠因 颱風來襲疏未履行管理廠房之義務,未為任何防颱措施,以 致廠房淹水,致使至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盈公司) 所交付原告烤漆之部分螺絲生鏽,遭至盈公司扣款2,057元 ;㈡因被告疏未履行對噴漆工人之管理義務,於螺絲烤漆時 因操作不慎,造成螺絲損壞,被告竟將損壞螺絲藏匿,經送 回龍昌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昌公司)後,發現數 量短少6.4M,而對原告扣款2,284元,且該批螺絲另有頭部 掉漆情形,遭龍昌公司扣款15,747元,合計扣款18,031元; ㈢因被告為趕工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 噴漆,致常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常譽公司)所交付之螺絲 噴漆塗層過薄,要求退貨重新加工,經常譽公司扣款22,344



元,且因原告已將該批螺絲送交訴外人翔固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翔固公司)包裝,所生已包裝費用1,593元亦要求原告 賠償,合計遭常譽公司扣款23,937元;㈣因被告疏未自行或 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經岡岩有限公司(下 稱岡岩公司)以螺絲有掉漆情形,扣款6,180元;㈤因被告 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遭慶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達公司)退貨並扣款726元;㈥因 被告保管螺絲不當,致淳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淳康公司) 送交原告烤漆加工之螺絲數量短少470公斤,遭淳康公司扣 款71,017元;㈦因被告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 絲表面噴漆,致遭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穎公司) 退貨並扣款合計30,880元;㈧因被告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 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致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盛匯公司)所交付原告加工之螺絲有頭部噴漆不良、塞孔及 漆剝落等情,遭盛匯公司退貨,且被告疏未控管出貨產品, 致盛匯公司於包裝時發覺有其他不同規格之螺絲混雜在內, 經原告同意委由盛匯公司逕行滾筒篩選而支出篩選費用,此 部分合計遭盛匯公司扣款26,218元;另因被告保管螺絲不當 ,遺失盛匯公司所交付之整批訂單螺絲(含鐵桶2船),遭 盛匯公司扣款23,716元,合計49,934元;㈨因被告疏未自行 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控制噴漆溫度,致禾億五金有限公司( 下稱禾億公司)所交付原告噴漆加工之螺絲有對夾掉漆情形 ,且因未謹慎對色,有噴漆顏色異常情形,及因未謹慎噴漆 造成部分螺絲塞孔或損壞無法出貨,經禾億公司退貨及扣款 合計120,183元;㈩因被告烤漆時操作疏失,造成劦發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劦發公司)所交付原告噴漆加工之螺絲 毀損而不及出貨,劦發公司因而拒付108,386元加工費。上 述㈠至㈩均屬被告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原告所受之損 害,自應由被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 法第535條、第544條、第227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1,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惟於原告對其提起之背信罪刑事案件中曾到庭辯以:原告 公司廠房會漏水,伊已經告訴老闆娘要修補,至盈公司交付 給原告的螺絲是已經做好放在廠內,品管的事情不是伊在處 理,是品管在負責的,是一個叫「小薇」的小姐,她是生產 管理部兼作品管,且老闆娘的兒子也有在處理;龍昌公司的 螺絲送去時有掉漆,但又退回重新製作,不可能有扣款,且 螺絲短少在該行業多多少少都會,在極少數量內責任不歸伊



;常譽公司部分,在螺絲塗裝裡沒有所謂過薄或過厚,如有 過薄就應該不會包裝,除非有人寫切結書讓他出貨等語。三、本件爭點:
㈠原告與被告間所成立之契約性質為何?
㈡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倘有理由,金額應為若干?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與被告間所成立之契約性質為何?
⒈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482條、第52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僱傭,係指受僱人為僱 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 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二者就其均有「勞務之給付」一節, 固有其相似處,但僱傭係以「勞務給付」為契約之目的,即 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須絕對聽從僱用人之指示,有如機械 ,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委任終極之目 的乃在事務之處理,給付勞務僅為其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 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 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兩者究有區別(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84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83年度台 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關於服勞務者有無裁量權之 判斷如有不明確者,得以該勞務提供是否須具相當技能或專 業知識為斷,若答案為否定者,原則為僱傭;反之,則除當 事人約明其為僱傭外,宜解釋其為委任(參邱聰智著,債法 各論,中冊,84年10月初版,第14頁)。而按勞動基準法所 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 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 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⑴人格上從屬 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 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 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 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⑷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 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 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 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裁判 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其係從事螺絲噴漆、烤漆之表面處理業,被 告係其登報應徵廠長職務,經其總經理楊美雪面試決定錄取 ,自104年6月23日至同年9月7日於其公司任職,每月實領薪



資約7萬餘元,業據提出被告名片、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單 等為證(卷一第8、143至146頁),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 被告之工作內容除負責螺絲表面處理外,亦得自行與客戶接 洽,決定契約價格、履約內容或委外價格,且被告得依業務 需要決定聘用何員工,包括司機、生管、品管、噴漆工人均 受被告指揮監督,此據證人即原告公司總經理楊美雪於本院 證稱:被告係伊登報應徵而來,伊錄取被告之後,給他的職 務就是廠長,他負責包括與客戶接洽、用單、製作等,當時 伊公司經營的是螺絲噴頭業務,被告是直接跟伊報告,被告 的主管就是公司負責人和伊;原告公司主要營業內容為螺絲 噴頭及加工,被告可決定要幫原告公司聘用幾位員工,他會 告訴伊員工薪資多少,伊就照被告說的薪資給付該員工,被 告總共幫原告公司聘用8個員工,包括司機、生管、品管、 噴漆工人,這些人員都是由被告負責指揮、調派,被告亦得 決定與何家廠商訂立螺絲加工契約、決定契約價格或其他履 約內容,且得決定是否將螺絲委外插盤、決定委外價格或其 他履約內容,加工螺絲之進廠數量及出廠前產品管理事宜等 全都是被告在負責等語(卷一第183至186頁);又證人即原 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松霖亦證稱:被告任職期間,原告公司 的員工就是被告太太、被告母親、一個生產管理林羽薇、被 告的二個弟弟,生產的部分都是被告的親戚在負責,工廠事 務都是被告處理,伊剛開始不懂公司的業務,都是被告與廠 商連繫,關於螺絲的噴漆加工等都是被告在教他的弟弟,伊 在現場有看到,被告擔任公司廠長,工作內容是業務及場內 螺絲的分派,廠商將螺絲送到廠內,被告把螺絲委外插盤子 ,螺絲需要人工把螺絲插在盤子上,之後加工就是噴漆、烘 乾,再收盤子、檢查品質最後出貨,原告公司是從事螺絲加 工,加工就是噴漆,加工螺絲應注意事項主要是噴漆的程序 ,噴漆不能噴太厚,漆量不能太多,不然成品會起泡或塞孔 ,原告公司負責噴漆有三個人,被告有負責噴漆,另二個人 是被告的親戚;有關螺絲加工、數量等等,都由被告負責, 當時伊沒有跟被告去做廠商進出貨查核,因伊常不在公司, 有關廠商對於螺絲加工發生瑕疵及數量短少的情形伊有向被 告反應,被告說這個交給他處理就好,被告無故離開公司後 ,被告的親屬也全數離開公司等語(卷三第75至79頁),核 與被告於刑事案件中陳稱:伊曾任職原告公司,擔任廠長, 伊從退伍回來就從事螺絲相關行業,伊去原告公司應徵時該 公司剛好開業而已,設備還在組裝,老闆娘問伊在品福任職 多久,伊就把螺絲製作流程還有業務告訴老闆娘,伊有去試 做一天,大約2、3點就走了,伊告訴老闆娘,裡面的員工都



不會做,也告訴她設備要如何擺放跟修改等語相符。是原告 主張因其對於螺絲加工業務並不熟悉,聘請被告擔任廠長, 委任被告負責螺絲表面處理事務,以完成廠商所交付原告加 工之螺絲,被告為完成委任事務,得指揮監督廠房內操作人 員,並得自行與廠商聯繫接洽進出貨、價格,被告收受廠商 所交付之螺絲後,插盤(或委外插盤)、加工、品質管控以 至包裝出貨等流程,均有自行裁量決定之權限,被告僅需向 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總經理楊美雪報告委任事務之處理經 過,而不需俟原告之指示,堪認原告主張兩造間係成立委任 契約為有據。
㈡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倘有理由,金額應為若干?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又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 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 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 ,應盡一定之注意義務,如有怠於注意,即有過失,致委任 人發生損害時,性質上為不完全給付,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有償委任,其受任人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即受任人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為有過失(民法第535條後段參照 )。查兩造間成立有償委任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 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而原告主張其因被 告債務不履行致受有損害,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事實負舉證 責任。
⒉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至盈公司扣款2,057元部分: 原告主張至盈公司於104年8月4日交付原告訂單編號「Z000000000」、尺寸為「#8-10X1-1/8”」、總重220公斤之102. 8M螺絲一批進行頭部烤漆,加工期間因颱風來襲,被告未為 任何防颱措施,以致廠房淹水,致該批螺絲於同年月13日交 付至盈公司時,經檢查高達54公斤之螺絲有烤漆生鏽情形, 形同報廢,至盈公司無法如期出貨交付其客戶,所購置之螺 絲成本2,057元乃要求原告賠償,並直接於原告10月份之請 款單內扣除,固據提出至盈公司移轉單、扣款確認單等為證 (卷二第31至32頁),又證人楊美雪雖於本院證稱:原告公 司有遭至盈公司扣款2,057元,因颱風來有發布消息,工廠 休息兩、三天,被告應該要事前做好防颱準備,避免工廠遭 颱風侵襲,但被告沒有做作何相應的處理,才會演變成後來 工廠淹水,造成所交付給至盈公司的螺絲有生鏽情形,而遭 至盈公司扣款,該扣款可歸責於被告云云(卷二第119至120 頁),然證人吳松霖於本院證稱:原告公司因颱風來襲所需 採取之措施並無相關規範,颱風來工廠漏水,螺絲就不能放



在漏水的地方,但工廠漏水不是被告要負責,該廠房是原告 公司承租,租來的時候沒有下雨,不知道有無漏水,是颱風 來的時候才發現漏水等語(卷三第77頁),而被告於刑事案 件中辯稱已告知原告公司老闆娘廠房漏水需予修繕然未獲置 理等語,且颱風來襲未必即會導致建物淹水,惟原告公司之 廠房竟因而淹水並致使至盈公司交付加工之螺絲有生鏽情形 ,足徵被告辯稱廠房早有漏水瑕疵,應堪採信。是原告公司 廠房既已有漏水情形,而颱風往往挾豪大雨侵襲,原告應可 預見廠房漏水將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而及時僱工修繕,然原 告未舉證證明廠房維護修繕亦為被告依委任契約應履行之義 務,其以被告未做好防颱措施而致生上開損害並請求被告賠 償,並無理由。且證人楊美雪自承為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兼 設立人,復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松霖之母親,而被告於 原告公司任職未及3月即無故離職,更於擔任原告公司廠長 期間之104年8月10日另行成立所營事業相類之「福順興業有 限公司」,此據本院調閱該公司工商登記案卷核閱無訛,是 證人楊美雪與被告既有上開利害關係,其證稱因被告未為防 颱措施而致生損害,復無相關證據足佐,尚難認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已盡舉證之責,無從使本院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⒊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龍昌公司扣款18,031元部分: ⑴原告主張龍昌公司於104年7月28日將訂單編號「PO#10089 」、尺寸為「10X1-1/2」、總數量1674.905M之螺絲送交原 告工廠進行烤漆,於烤漆完成後陸續在同年8月19日至同年 月25日送回龍昌公司,詎被告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 漆,且於製作過程中操作不慎,造成螺絲損壞,被告擅將損 壞螺絲藏匿,經龍昌公司計算送回該公司之螺絲數量僅1665 .5M,短少9.4M,龍昌公司以螺絲成本每M243元計算,對原 告公司扣款2,284元,固提出對帳單為證(卷二第33頁), 另證人楊美雪雖亦於本院證稱:因被告做出去的螺絲有的壞 掉,他就把它藏起來,所以交出去的螺絲不夠云云(卷二第 120頁)。然證人楊美雪已證稱其很少到公司,亦不懂螺絲 加工業務(卷一第187至188頁),其證稱因螺絲加工過程毀 損而遭被告故意藏匿以致未能如數交貨一情,無其他相關證 據足佐,尚難憑採。況該對帳單僅記載短少9.4M、扣款2,28 4元等文字,未記載數量短少之緣由,原告主張該短少原因 係可歸責於被告,尚未盡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責,自無 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⑵原告另主張龍昌公司所交付之上開螺絲,除有上述數量短少 情形外,且該批螺絲頭部有掉漆情形,經龍昌公司將掉漆重 量達1,363公斤(換算螺絲重量後為349.93M)之螺絲退還原



告,並以每M加工費用45元全數扣除,共遭龍昌公司扣款15, 747元等情【計算式:45元×349.93M=15,747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業據提出送貨單、統一發票、折讓單、支 票等為憑(卷二第34至37頁),查卷附送貨單記載「頭部掉 漆」及數量、單價等文字(卷二第34頁),又證人楊美雪於 本院證稱:送貨單中間寫15747數字,下方註記頭部掉漆, 原告公司有被扣除此筆貨款,因為被告沒有做好,頭部掉漆 ,龍昌公司就叫原告賠償整支的螺絲;統一發票、折讓單、 支票等是原告提出要向龍昌公司請款的資料,龍昌公司先扣 款,叫原告寄折讓單,龍昌公司再蓋回來,實際付款的金額 是支票上所記載的金額等語(卷二第120至121頁),核與上 開卷證資料相符,堪以採信。而被告受原告委任為螺絲表面 處理事務,並擔任廠長一職,統管工廠內螺絲插盤(或委外 插盤)、加工、品質管控以至包裝出貨,自應依受任事項盡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龍昌公司所委託加工之螺絲,監督 噴漆操作人員妥為噴漆,且於出貨前詳為檢查,以交付合於 約定品質之螺絲,惟被告未盡其注意義務,致有上述頭部掉 漆情形而遭龍昌公司扣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所受損 害,應屬有據。被告辯稱因龍昌公司就掉漆之螺絲退回重做 而不可能被扣款云云,自無足採。
⑶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龍昌公司之扣款於15,747元之 範圍內為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⒋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常譽公司扣款23,937元部分: 原告主張常譽公司於104年8月間委託原告加工數量為1505M 之螺絲,原告於同年月19日完成數量798M之螺絲烤漆後,先 將該批螺絲送至訴外人翔固公司進行包裝,惟被告為趕工疏 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經常譽公司 於同年月20日檢查後,以該批798M之螺絲噴漆有塗層過薄情 形,要求退貨重新生產,惟因翔固公司已完成其中910.07公 斤螺絲包裝作業,所生每公斤包裝費用為1.75元,共計1,59 3元要求原告賠償,另噴漆有瑕疵之螺絲共計798M,每M加工 費用28元,共計22,344元(計算式:28元×798M=22,344元 ),亦要求原告賠償等情,業據提出對帳單、出貨明細表、 不良品處置單、翔固公司拆裝扣款單、統一發票、折讓證明 單、支票等為證(卷二第38至44頁),且據證人楊美雪於本 院證稱:不良品處置單記載須付包裝費用1,593元,翔固公 司拆裝扣款單記載798M@28,這兩筆費用均為常譽公司扣除 原告公司之貨款金額,合計23,937元,因為被告趕貨,沒有 把螺絲噴漆表面處理做好,常譽公司收到之後也趕貨就送到 包裝廠包裝,包到一半時,發覺噴漆沒有噴好,所以就把螺



絲全部退貨給原告,包括包裝及拆裝的費用全部也要原告負 責,原告先把發票寄給常譽公司,常譽公司收到之後就把這 筆錢扣下來,並請原告將折讓單寄給常譽公司,扣除之後實 際支付的款項即為上開支票所載金額等語(卷二第121至122 頁),核與前揭證據資料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受原告公司 委任負責螺絲表面處理業務,並擔任廠長一職,統管螺絲進 廠後之插盤(或委外插盤)、加工、品質管理以至包裝出貨 等流程,就常譽公司所委託噴漆加工之螺絲,自應監督噴漆 操作人員妥為噴漆,並於出貨前善盡檢查義務,以交付合於 約定品質之螺絲,惟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所 加工之螺絲有噴漆不良情形,並因此賠償上述包裝費用,遭 常譽公司扣款合計23,937元,原告公司要求被告賠償此部分 所受損害,自屬有據。被告雖辯稱並無所謂塗層過厚或過薄 情形,倘過薄即不會包裝云云,然於常譽公司所出具之不良 品處置單已記載「不良原因:外觀-噴漆塗層過薄會看到底 材」等文字(卷二第40頁),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⒌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岡岩公司扣款6,180元部分: 原告主張岡岩公司於104年8月間將訂單編號「1040903-001 」、尺寸「10×2-1/2」、重量673公斤之103.7M螺絲交由原 告工廠進行噴漆,被告於噴漆完成後於9月3日將該批螺絲送 交岡岩公司,惟被告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 表面噴漆,而於原告向岡岩公司請領9月份貨款時,岡岩公 司以該批螺絲有掉漆情形,需扣除每M加工費用60元,共扣 除6,180元(計算式:60元×103M=6,180元)等情,業據提 出出貨明細表、對帳單、統一發票等為證(卷二第45至47頁 ),且據證人楊美雪於本院證稱:對帳單記載「104/9/3、 金額6180、備註:退貨」是原告公司被岡岩公司扣款的意思 ,因為被告沒有把螺絲噴漆噴好,導致原告被岡岩公司扣款 等語(卷二第122頁),核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堪以採信 。而被告受原告公司委任,負責廠內螺絲表面處理即噴漆加 工事務,並擔任廠長一職,統管螺絲進廠後之插盤(或委外 插盤)、加工、品質管理以至包裝出貨等流程,就岡岩公司 所委託加工之螺絲,自應監督操作人員妥為噴漆,並於出貨 前善盡檢查義務,以交付合於約定品質之螺絲,惟被告未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所加工之螺絲有噴漆不良情形, 遭岡岩公司扣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所受損害,亦屬 有據。
⒍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慶達公司扣款726元部分: 原告主張慶達公司於104年8月間將訂單編號「1504030210A 」及「15050388100」、尺寸為「#6-18×5/8”」、重量各



為91公斤及102公斤之螺絲交原告工廠進行噴漆,被告噴漆 完成後,於同年9月18日將該批螺絲送至慶達公司,詎被告 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上開送至 慶達公司之螺絲中,有二批共計23公斤之螺絲發生烤漆不良 而遭慶達公司退貨,遭慶達公司各扣款95元及631元,合計 726元(計算式:95元+631元=726元)等情,業據提出出 貨明細表、二次加工退貨單、對帳單、統一發票等為證(卷 二第48至51頁),而卷附二次加工退貨單記載退貨原因為「 外觀不良」(卷二第49頁),另證人楊美雪於本院證稱:因 被告沒有將螺絲噴漆做好,所以才被慶達公司扣款,扣除之 款項即為單據上所記載之95元及631元等語(卷二第123頁) ,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應堪採信。而被告受原告委任從事 螺絲表面處理業務,並擔任廠長一職,統管螺絲進廠後插盤 (或委外插盤)、加工、品質管理以至包裝出貨,就慶達公 司所委託加工之螺絲,自應監督操作人員妥為噴漆加工,並 於出貨前善盡檢查義務,以交付合於約定品質之螺絲,惟被 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所加工之螺絲有噴漆不良 情形,遭慶達公司扣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所受損害 ,亦屬有據。
⒎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淳康公司扣款71,017元部分: 原告主張淳康公司於104年8月間將訂單編號「13122」之尺 寸為「8-8×2」、總重量3,882公斤之螺絲交由原告工廠進 行烤漆加工處理,被告於加工完成後陸續於同年月14日、18 日及19日分三批將螺絲送至淳康公司指定之包裝廠即帝豪包 裝有限公司進行包裝,惟三次出貨數量合計僅3,412公斤, 與淳康公司所交付之螺絲總重量3,882公斤相較,竟遺失多 達470公斤,遭淳康公司扣款71,017元等情,固據提出出貨 明細表、扣款明細、對帳單等為證(卷二第52至56頁),另 證人楊美雪雖於本院證稱:因原告交貨給淳康時發現螺絲少 470公斤,伊認為是被告把螺絲遺失,扣款明細記載「總計 NTD71017元+價差7394=78411、扣8月貨款67606」即為淳 康公司扣除原告貨款之意等語(卷二第124頁),又證人即 淳康公司總經理劉盈鋒於本院證稱:伊公司委託原告公司做 螺絲噴絲而認識被告,伊有去看過原告公司的工廠,在被告 任職期間印象中去過兩次,看原告公司的生產流程,被告向 伊介紹廠內噴漆流程,當時就有解釋他部分插盤的工作在廠 內,絕大部分委外插盤;而伊公司有一批螺絲總共3,882公 斤交由原告公司做頭部噴漆,噴漆完送回來重量是3,412公 斤,短少470公斤,當時有跟被告反應,被告說在廠內找找 看,一段時間後,回覆伊說螺絲找不到,伊依照協議向原告



求償,由伊公司生管人員開立扣款單,通知原告公司會計扣 款,被告認為是委外插盤時遺失,但無法確定,後來也沒有 跟伊說在哪家委外公司遺失的等語(卷三第80至81頁)。原 告雖認上述螺絲遺失係被告未善盡保管責任而可歸責於被告 ,然螺絲遺失原因為何,該遺失是否係被告未盡注意義務所 致,俱未見原告舉證說明,而證人劉盈鋒亦證稱原告公司之 螺絲大多為委外插盤等語,自無從排除係在被告將螺絲送至 其他廠商委託插盤時而為該廠商所遺失或被盜,此非被告所 得管控,其以被告就此部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⒏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宏穎公司扣款30,880元部分: 原告主張宏穎公司於104年7月20日將訂單編號「Z000000000 」之螺絲送至原告工廠進行噴漆加工,因被告於製作螺絲疏 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致生產之貨 品有瑕疵而遭宏穎公司退貨199M之螺絲,以每M之加工費用8 0元計算,此部分計遭宏穎公司扣款15,920元(計算式:80 元×199M=15,920元);另宏穎公司在同年月28日將訂單編 號「Z0000000007」及「Z0000000008」之螺絲送至原告工廠 進行噴漆加工,亦因被告於製作螺絲時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 人員謹慎處理螺絲表面噴漆,遭宏穎公司退貨133M及54M之 螺絲,以每M之加工費用80元計算,此部分計遭宏穎公司扣 款10640元及4320元,共14,960元(計算式:80元×133M+8 0元×54M=14,960元),上開二筆款項合計30,880元(計算 式:15,920元+14,960元=30,88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退貨明細表、統一發票、折讓單、原告公司兆豐銀行存款帳 戶封面暨內頁影本為證(卷二第57至62頁),且據證人楊美 雪於本院證稱:因被告未將螺絲噴漆噴好,上開提示之單據 即為原告遭宏穎公司扣除之貨款金額等語(卷二第125至126 頁),核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而被 告受原告委任從事螺絲表面處理業務,並擔任廠長一職,統 管螺絲進廠後插盤(或委外插盤)、加工、品質管理以至包 裝出貨,就宏穎公司所委託加工之螺絲,自應監督操作人員 妥為噴漆加工,並於出貨前善盡檢查義務,以交付合於約定 品質之螺絲,惟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所加工 之螺絲有噴漆不良情形,遭宏穎公司扣款,原告要求被告賠 償此部分所受損害,亦屬有據。
⒐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盛匯公司扣款26,218元、23,716 元部分:
⑴原告主張盛匯公司將訂單編號「NTM-58279Q」、「YUN-5130 5Q」、「YUN-51263Q」、「YUN-51242Q」等螺絲交付原告工 廠進行噴漆加工,就①訂單編號「YUN-51305Q」部分,因被



告於製作螺絲時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處理表面噴漆 ,致螺絲有頭部噴漆不良遭盛匯公司退貨,扣除原告7,124 元;②訂單編號「NTM-58279Q」部分,亦因被告有上開疏失 ,致螺絲有頭部噴漆不良遭盛匯公司退貨並扣款5,343元; ③訂單編號「YUN-51263Q」,亦有上開製作疏失致螺絲頭部 噴漆不良而遭盛匯公司退貨並扣款5,653元;④訂單編號「N TM-58279Q」於加工完成陸續包裝出貨時,因被告疏未控管 出貨產品,致遭盛匯公司發覺有其他不同規格之螺絲混雜其 內,原告同意由盛匯公司逕行滾筒篩選,支出篩選費用1,28 5元,亦遭盛匯公司扣除該部分款項;⑤訂單編號「YUN-513 05Q」之螺絲則因噴漆不良致螺絲頭十字塞住,有4.5公斤於 包裝時發現塞孔而遭盛匯公司退貨並扣款51元,且扣除該批 螺絲之線材費、加工費及熱處理等費用計282元,且其中有 23公斤之螺絲於包裝時發生漆剝落之情形,亦遭盛匯公司退 貨並扣款263元;⑥訂單編號「YUN-51263Q」之螺絲亦因噴 漆不良而有135公斤於包裝時發現螺絲頭塞孔情形致遭盛匯 公司退貨並扣款1,402元;⑦訂單編號「YUN-51242Q」之螺 絲亦因噴漆不良致有432公斤於包裝時發現頭部噴漆不良致 遭盛匯公司退貨並扣款4,815元,上述計遭盛匯公司扣款或 無法請款之金額共26,218元(計算式:7,124元+5,343元+ 5,653元+1,285元+51元+282元+263元+1,402元+4,815 元=26,218元)等情,業據提出請款明細表、統一發票、出 貨明細表、扣款通知單、對帳單、折讓單等為證(卷二第63 至75頁),且據證人楊美雪於本院證稱:因被告把螺絲噴漆 噴壞,且把兩種長短不一的螺絲混在一起交貨給盛匯公司, 盛匯公司在包裝時才發現,所以要求原告將兩種螺絲篩選出 來,因為人工無法篩選,原告也沒有篩選的機器,伊就委託 盛匯公司篩選,還有因為螺絲噴漆不良、塞孔而被盛匯公司 扣款等語(卷二第126至129頁),核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 堪信為真。而被告受原告委任從事螺絲表面處理業務,並擔 任廠長一職,統管螺絲進廠後插盤(或委外插盤)、加工、 品質管理以至包裝出貨,就盛匯公司所委託加工之螺絲,自 應監督操作人員妥為噴漆加工,並於出貨前善盡檢查義務, 以交付合於約定品質之螺絲,惟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致所加工之螺絲有噴漆不良情形,且未嚴格篩選而混 雜不同規格之螺絲出貨,致遭盛匯公司扣款,原告要求被告 賠償此部分所受損害,自屬有據。
⑵原告另主張盛匯公司訂單編號「PON-50287Q」之尺寸「#8X 1-1/2」螺絲,重量511公斤,於104年7月23日送至原告工廠 加工時,因被告未善盡貨品管理之責,致整批螺絲(含鐵桶



2船)全部遺失,致遭盛匯公司扣款23,716元等情,固據提 出扣款通知單(卷二第76頁)及證人楊美雪證稱:被告因保 管不當致整批螺絲遺失,盛匯公司發覺後要求賠償,原告遭 扣款23,716元等語為證(卷二第129至130頁),然螺絲遺失 原因為何,是否係被告未盡注意義務所致,俱未見原告舉證 說明,而盛匯公司所交付原告加工重達511公斤之螺絲整批 遺失,原告復遭盛匯公司扣除23,716元款項,竟未為任何報 警或加強內部管理等措施,衡以原告公司之螺絲多為委外插 盤,自亦可能係在送交該委外廠商時為該廠商所遺失或被盜 ,此非被告所得管控,原告逕將貨品遺失全數歸責於被告而 主張被告應負此部分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⒑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禾億公司扣款120,183元部分: 原告主張禾億公司104年8至9月間將訂單編號K22118、K2212 0、K22126、K22133、K22114、K22135、K22147、K22142、K 22116等螺絲交由原告工廠進行螺絲噴漆加工,經被告加工 完成後陸續出貨予禾億公司,然⑴因被告疏未自行或監督噴 漆人員謹慎控制噴漆溫度,該等螺絲經禾億公司收受後發現 有對夾掉漆情形而陸續退貨予原告,致原告無法請求給付此 部分貨款,而編號K22118、K22120、K22126、K22133、K221 14、K22135、K22147、K22142、K22116之螺絲雖有剝落掉漆 情形,但因客戶交貨急迫,禾億公司仍對不良品決定特採而 遭禾億公司扣款70,349元;⑵訂單編號K23496之螺絲,因被 告於噴漆時疏未謹慎對色,遭禾億公司以噴漆顏色異常退貨 予原告,致原告無法請求該批螺絲加工費3,480元(該筆費 用未據原告請求),並遭禾億公司扣除該批退貨螺絲之線材 費、加工費、熱處理、電鍍、華司、串套華司等費用,合計 7,889元;⑶就訂單編號K23496之螺絲,因被告於製作螺絲 時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漆致部分螺絲損壞無法交 貨,遭禾億公司以該公司訂單數量共計200M,惟原告公司實 際出貨單僅182M,短少數量18M共102公斤為由,對原告扣除 該批螺絲之線材費、加工費、熱處理、電鍍、華司、串套華 司等費用,合計5,286元;⑷訂單編號K23499之螺絲,因被 告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漆,致部分螺絲噴漆太厚 塞住螺絲十字頭,噴壞6M共計59公斤,經禾億公司除該批螺 絲之線材費、加工費、熱處理、電鍍、華司、串套華司等費 用共計3,089元;⑸訂單編號K23500之螺絲,亦因被告於製 作螺絲時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漆,造成顏色異常 有掉漆情形,遭禾億公司對原告扣除該批螺絲之線材費、加 工費、熱處理、電鍍、華司、串套華司等費用共計10,276元 ;⑹訂單編號K22120之螺絲,亦因被告於製作螺絲時疏未自



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漆造成部分螺絲損壞無法出貨,經 禾億公司以其交付原告公司數量與原告公司加工完成實際出 貨數量短少32M共182公斤為由,對原告公司扣除該批螺絲之 線材費、加工費、熱處理、電鍍、華司、串套華司等費用共 計9,944元;⑺訂單編號K22114之螺絲,因被告於製作螺絲 時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漆造成部分螺絲損壞無法 出貨,經禾億公司以其交付原告公司之螺絲數量與原告公司 噴漆完成實際出貨之數量短少12M共198公斤為由,對原告扣 除該批螺絲之線材費、加工費、熱處理、電鍍、華司、串套 華司等費用合計7,758元;⑻訂單編號K22116之螺絲,亦因 被告於製作螺絲時疏未自行或監督噴漆人員謹慎噴漆造成部 分螺絲損壞無法出貨,經禾億公司以其交付原告之螺絲數量 與原告公司噴漆完成實際出貨之數量短少18M共102公斤為由 ,對原告扣除該批螺絲之線材費、加工費、熱處理、電鍍、 華司、串套華司等費用合計5,592元,上述共計遭禾億公司 扣款120,183元(計算式:70,349元+7,889元+5,286元+ 3,089元+10,276元+9,944元+7,758元+5,592元=120,18 3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出貨明細表、退貨單、對帳單、 特採通知單、扣款單為證(卷二第78至100頁),且據證人 楊美雪於本院證稱:原告出貨予禾億公司之螺絲有退貨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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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昌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億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