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02號
CTDV,105,司執消債更,402,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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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稚苹即周亞璇即周淑芬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窧峸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 理 人 蔡志昇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星展)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曾慶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9 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 債務人名下有新光人壽保險單得領回解約金新台幣(下同)62 ,950元,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任職於加州國際食品有 限公司,月收入為21,009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公司回函、本院勞保查詢表、債務人陳 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9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生活費花費8,660 元,且 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9,000 元,此符內政部 公布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5元之標準,每月尚 餘有3,349 元。
㈡債務人另於新光人壽之保險單可領回解約金62,950元,如 攤由6 年72期償還,每月需加計償還874 元。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900 元之更生方案已符合司法院頒佈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其 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T35;
┌──┬──────────┬─────┬────┬─────┬─────┐
│編號│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 │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519,243 │26.54% │1,035 │74,5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68,527 │3.5% │136 │9,79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449,705 │22.99% │897 │64,5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84,469 │19.66% │767 │55,224 │
│ │公司 │ │ │ │ │
├──┼──────────┼─────┼────┼─────┼─────┤
│ 5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189,257 │9.68% │377 │27,1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乙○(台灣)商業銀行│344,829 │17.63% │688 │49,5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加總 │1,956,030 │100.00% │3,900 │280,800 │
├─────────────┼─────┴────┴─────┴─────┤
│清償成數 │14.356%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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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