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金長
原 告 郭勝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先欉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