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號
CTDM,107,訴,6,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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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筠幃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8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筠幃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以 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9 條 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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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