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好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4月9月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永村 法官 薛博仁 法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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