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7號
CTDM,107,聲判,7,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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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文息
被   告 陳盈銘 (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2月26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7年度
上聲議字第40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考 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 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 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 始稱合法;是聲請交付審判而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 序即屬違背規定,且屬非得補正之事項。
三、經查,聲請人劉文息以被告陳盈銘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嫌,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2月26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 第403號處分書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此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並無委 任律師提出聲請理由狀,而僅係由聲請人自行具狀聲請交付 審判,有如附件所示書狀附卷可憑,且遍觀其聲請資料亦無 任何委任狀在卷,依前開說明,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是本 件聲請人所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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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