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60號
CTDM,107,審交附民,6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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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顏金秀
被   告 李忠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忠澤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6 年度審 交易字第516 號,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 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茲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即 同年3 月1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 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 刑事訴訟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 訟程序起訴;抑或倘若被告或檢察官對刑事判決上訴後,於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亦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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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