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07年度,11號
CTDM,107,原交簡,11,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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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1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林聖潔警詢中 之陳述」,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考量被告於飲酒後,仍騎乘機 車上路,嚴重影響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無足取 ,且本次是其第2 次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惟 前次犯罪時間距今已逾10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按,顯見被告未能知所警惕,然念被告犯後尚能 坦承犯行,復參以被告所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及被告學 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 警詢筆錄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6號
被 告 林志強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強於民國106年10月8日11時許,在其高雄市○○區○○ 巷000號住處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3時4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林聖潔上路。嗣於 同日15時許,行經高雄市六龜區台27線1.6公里處,因車輪 爆胎自摔,致林志強林聖潔均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經警前往處理,在旗山醫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1.1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濃度測試紀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林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高 志 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 鈞 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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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