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89年度,50號
KSDV,89,保險,50,20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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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五0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莊松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為求償保險金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以11HA-00000000 號保險證,承保被告所有之YV-3075 號自小客車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證一),該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由被告駕駛,行經高雄縣
鳳林路時,因『無照』駕車及過失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駕駛機車之蘇彩華肇事
,致蘇彩華送醫不治死亡(證二)。又本件交通事故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刑事判決確定在案(證三),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閱檔案,以明原委。
二、前開交通事故之發生,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將壹佰貳拾萬元賠
付於受益人(證四)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向『無照
駕車』之被告求償。
三、綜右所陳,提起本訴訟。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訴之聲明,至感公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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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