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五0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莊松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為求償保險金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以11HA-00000000 號保險證,承保被告所有之YV-3075 號自小客車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證一),該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由被告駕駛,行經高雄縣
鳳林路時,因『無照』駕車及過失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駕駛機車之蘇彩華肇事
,致蘇彩華送醫不治死亡(證二)。又本件交通事故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刑事判決確定在案(證三),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閱檔案,以明原委。
二、前開交通事故之發生,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將壹佰貳拾萬元賠
付於受益人(證四)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向『無照
駕車』之被告求償。
三、綜右所陳,提起本訴訟。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訴之聲明,至感公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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