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469號
CTDM,106,審訴,46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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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信文
      謝孟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許智揚
      莊詠文
      王偉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簡信文所偽造
之文書及署押數量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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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