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信文
謝孟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許智揚
莊詠文
王偉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簡信文所偽造
之文書及署押數量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