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1號
TYDV,107,重國,1,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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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廖裕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 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00 元,經 本院以民國107 年1 月19日107 年度補字第51號裁定命原告 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已於107 年2 月9 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 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 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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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