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57號
TYDV,107,訴,657,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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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林鍵齐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本院執行命令按月給付所扣押移 轉之債務人黃世鎮薪資予原告,惟起訴狀未記載其請之「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無從核定訴訟的金(價)額,其起 訴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5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7 年1 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爰依法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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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