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8號
TYDV,107,訴,398,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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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蔡智杰
被   告 賴世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是本院以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 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16,340元,上開裁定 已於107 年3 月13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 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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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