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4號
TYDV,107,訴,31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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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東京潮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松康行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妃
被   告 傅貞華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 ,不適用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亦有明文。準此, 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 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 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 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 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 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閱)。次按債權人聲 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 合法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支 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應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際因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法 院即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重行定其所應適用之程序。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處研修美睫技術,然於研習修得 技術後未滿2 年即離職,且自民國106 年8 月17日起至106 年8 月19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 日以上,依兩造於105 年 10月25日簽署之「C-eyes Eye Beauty Salon 美睫師志願者 .就業規則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 章第3 項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損害賠 償60萬9,100 元,共計80萬9,100 元,並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觀諸系爭合約書附註事項約定: 「若因合約相關事宜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理法院」等語,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支付 命令卷第9 頁),則兩造因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其合 意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於106 年10月30日具



狀聲請向本院移轉管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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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潮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