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8號
TYDV,107,補,98,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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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王冬秋
被   告 林月嬌
      張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嬌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11,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註:第二、三項
聲明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故就第二、三項聲明不另課徵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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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