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8號
TYDV,107,補,248,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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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游世宏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韻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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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