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3號
TYDV,107,補,243,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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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黃有義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黃義雄
      黃淵喜
      黃健益
      黃長庚
      黃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 萬9,50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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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