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9號
TYDV,107,補,199,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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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新銳峰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燕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萬1,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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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銳峰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