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摩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韋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9,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