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宜穎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 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 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
二、請提出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三、請提出聲請人低收入戶勞保遺屬補助之具體數額及期間並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