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8號
TYDV,107,消債更,18,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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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瑀真(原名: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聲請人曾與台新銀行辦理個別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後因故毀 諾,請提出說明如下:(見消債更附件二)
㈠ 聲請人與台新銀行個別協商還款方案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 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 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生活支出費用增加之單據或其他證 明文件)。
㈢ 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與毀諾當時 薪資收入之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 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㈣ 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 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稱,現有扶養配偶每 月支出新臺幣八仟元,請說明聲請人自己及受扶養配偶現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 ,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提出受扶養配偶蔡敬錫在台居留證或身分證與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另請聲請人就受扶養人蔡敬錫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並提出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 及計算方式。
四、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 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 市○鎮區○○路○○段0 巷00弄00號」,該址房屋係何人所 有?
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敬錫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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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