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4號
TYDV,107,法,4,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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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何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捐助章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之董事 長,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於民國106 年12月9 日經第8 屆 第2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0條,爰 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石 雲巖第8 屆第2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暨組 織章程修改對照表為憑,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暨組織 章程第20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所為之本件 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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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信徒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信徒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董事會認為│




│董事長召集之。 │有必要,得以召開臨時信徒大會,由董事│
│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 │
│會認為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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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