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9號
TYDV,107,建,19,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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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福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芳
被   告 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寶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載為新臺幣(下同)1,184,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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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