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鍾京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變更子 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 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 ,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亦分別為家 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5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之未成年人謝玉婷住所在苗 栗縣頭份市,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所附戶口名簿等在卷 可稽,且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記載相符,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