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素嬌、梁君豪、梁肇顯、梁展維間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自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日起至其往生之日止,按月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765元,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現年82歲,依
據105 年桃園市簡易生命表(女性)尚有餘命9.16年,聲請人應
得請求約9 年之扶養費,合計108 個月,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總計
為5,266,6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