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45號
TYDV,107,司繼,545,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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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方月韶
即聲明人
      陳詠琳
      陳永霖
兼 上二人 皮培玉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陳炘欣
即聲明人
      陳尚慧
      陳効欣
      陳昇欣
相 對 人 陳東欣(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中壢區王子街66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東欣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尚有生父陳明田,故請提出陳明田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其目前居住地址。
 二、提出被繼承人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
   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第四順位法定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
   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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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