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15號
TYDV,107,司繼,515,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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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李陳華碧
即聲明人
      李俊生
      李靜如
      李柏毅
      李國花
兼 共 同 李俊緯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李國雄(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20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李國雄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俊生李俊緯李靜如李俊勝(亡)有無子女。
 二、釋明除李俊生李俊緯李靜如李俊勝(亡)外,被繼
   承人李國雄尚有無其他子女(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
 三、釋明詹姿安係何人之子女,與被繼承人有何親屬關係。
 四、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
   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提出該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
   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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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