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洪茂雄
即聲明人
相 對 人 洪棟(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桃園區慈德街16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洪棟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
所蓋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
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提出該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
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