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69號
TYDV,107,司繼,16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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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黃浩崴
即 聲明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連輝
      黃秋美
聲 請 人 黃雨萱
即 聲明人
      黃珮萱
      黃稚宸
上二人共同 黃連賓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相 對 人 邱圓妹(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邱圓妹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浩崴應補正: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黃秋美之印鑑證
   明,且先前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上所蓋印文須與本次所提
   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請人黃雨萱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黃雨萱並未於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蓋章
    。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黃雨萱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
    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須與先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
 三、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皆未於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
    書上蓋章。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
    須與先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四、此為最後一次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五、另全體20位聲請人宜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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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