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黃浩崴
即 聲明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連輝
黃秋美
聲 請 人 黃雨萱
即 聲明人
黃珮萱
黃稚宸
上二人共同 黃連賓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相 對 人 邱圓妹(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邱圓妹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浩崴應補正: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黃秋美之印鑑證
明,且先前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上所蓋印文須與本次所提
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請人黃雨萱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黃雨萱並未於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蓋章
。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黃雨萱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
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須與先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
三、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皆未於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
書上蓋章。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
須與先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四、此為最後一次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五、另全體20位聲請人宜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