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48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瑞丞、黃憶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
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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