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200號
TYDV,107,司票,2200,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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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20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欣遠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欣遠簽發之本票一 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並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 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 出相對人林欣遠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亦未記載發票 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 據以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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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