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070號
TYDV,107,司票,2070,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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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黃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永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到期日民
  國106 年7 月14日起算利息,與本票到期日日期顯於法不符
  ,宜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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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