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724號
TYDV,107,司票,1724,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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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翁火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光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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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