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聲 請 人 萬志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裕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聲請人之住址,並更正為正確相對人「黃郁翔」。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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